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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勿将有限合伙视为洪水猛兽

作者:唐琪 时间:2014-11-14 11:49 点击:

 

一、有限合伙兑付引人关注

随着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有限合伙等在内的各类投资产品的发展,有限合伙的兑付问题也渐入视野。目前已经出现了多起有限合伙的兑付危机案例。这里面包括华融普银基金山东高速项目以及中商财富融典多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多起事件。

需要注意的是,有多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由于代销或推介有限合伙而涉及刑事。比较典型的是华夏银行的代销门事件。在该事件中,华夏银行部分员工代销通商国银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北京中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前华夏银行客户经理濮婷婷因此事件获刑,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

近期,齐鲁证券前零售业务副总彭晨也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罪被警方带走,并在金融行业引起震动。

可以看出,诸多风险事件发生给有限合伙蒙上了一层阴影。有限合伙被诸多人士视为洪水猛兽,而发展艰难。

 

二、有限合伙并非无法可依

但如果追溯历史,我们会发现,曾几何时,有限合伙实际上是普通投资者难以企及的高端投资产品。

在2009年左右,PE投资风靡金融市场。包括弘毅、鼎晖等在内的诸多PE巨头均发行过股权投资基金,其设立形式均为依据《合伙企业法》所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所发行股权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份额成为私人银行的高端投资产品,其推介对象仅限于高净值客户。这在我们设立的微信公共号“资产管理动态”中均曾有过多次阐述。

后期由于私募基金的发展,有限合伙这种募集方式也被广泛应用于房地产基金、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领域。

诸多投资管理机构通过发行有限合伙募集资金,并为客户实现了理想回报。

 

三、有限合伙募集需要进一步完善

当然,由于有限合伙募集的迅速发展,也有诸多问题需要完善。

1、投资者教育。

有限合伙企业是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一种合法法律形式。

投资者通过投资有限合伙份额,承担风险并获取收益。

虽然在诸多有限合伙的发行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扩大宣传的问题。但投资者认购的是有限合伙份额,这是毋庸置疑的。

所以充分的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十分重要。

2、做好信息披露和后续服务。

正如前文所述,投资者投资于有限合伙份额是一种投资行为。相关的法律文件签署以及后期运行中的信息披露均十分重要。这也是金融机构推介有限合伙以及进行后期管理的核心。

3、建立合理的投资者准入制度

曾几何时,股权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份额是私人银行的高端投资产品,其推介对象仅限于高净值客户。而这些有限合伙(即股权投资基金)尚未实现退出的不在少数。但奇怪的是,这些有限合伙的投资者发生群体事件的情况较少。

应当讲,其中的重要原因是上述股权投资基金在募集过程中,严格进行风险提示,并设定了一定的投资者准入门槛。

需要强调的是,有限合伙份额是一种典型的私募投资产品。投资者需要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换言之,不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是不适宜投资于有限合伙的。这也是诸多风险事件给我们的重要提示。

 

四、请勿将有限合伙与“非法募资”简单划等号

由于受我国长期金融压抑以及金融牌照制度影响,诸多投资者并不能从法律的角度去客观看待“私募”。

与此同时,由于有限合伙是一种新鲜事物,作为司法部门,如何去准确界定其中的合规尺度,也存在一定专业难度。

在这种现实国情下,更要求私募管理机构和推介机构要按照法律要求,做到合规管理及推介。如履薄冰,谨慎为之。以免涉及法律风险。

需要充分认识的是,有限合伙作为一种受《合伙企业法》保护的合法形式,对于私募基金以及金融体制的完善均有着一定现实价值,而绝非“洪水猛兽”。

我们期待有限合伙的规范运作以及更多优秀私募产品的诞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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